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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一会计师事务所一审败诉

2003-11-27 11:8 中国证监会 【 】【打印】【我要纠错
  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告上法庭。昨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0年3月1日,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即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前身)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审计后者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同年3月25日,该所作出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报告,并于同年8月收取审计费30万元。

  2002年10月10日,证监会调查认定,华为在对宇通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时,虽履行了一定的审计程序,但未勤勉尽责,未发现宇通公司通过虚假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各科目明细账、总账等方式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签字注册会计师负有直接责任。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华为非法所得30万元;对签字会计师处以警告。

  随后,华为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今年3月7日,证监会维持原处罚决定。华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为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导致报告部分失实的原因在于宇通公司,自身已尽到职责,不存在明显的疏漏。证监会则称,原告在审计过程中,对宇通公司诸多存在明显疑点的问题,均未予以合理关注,导致最终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严格按照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完全能够发现年报中虚减负债及资产各1.35亿元的内容。原告及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与其没有发现年报中的作假内容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证监会认定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并予以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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